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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时间:2004-11-26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发布日期:2004-11-26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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