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
文 号:嘉政发[2004]87号
发布日期:2004-10-8
执行日期:2004-10-8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4]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通告如下: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我市2004年10-12月对嘉兴市域范围内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2005年1-4月所有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按规定时间填报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接受普查员入户调查经营情况。凡在嘉兴市域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经济普查的具体要求,主动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真实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在经济普查登记前,各类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应当做好有关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资料的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台帐。
二、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普查的有关规定,佩带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开展调查登记工作。普查人员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问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特此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