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发布日期:2004-9-29
执行日期:2004-9-29
生效日期:1900-1-1
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 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统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辽宁省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