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会2004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04-9-29
执行日期:2004-1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章 统计信息采集和报送
第四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五章 统计信息公布
第六章 统计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经2004年9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统计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 人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1999年2月23日发布的《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