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4-09-29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会2004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04-9-29

执行日期:2004-1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章 统计信息采集和报送

  第四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五章 统计信息公布

  第六章 统计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经2004年9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统计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 人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1999年2月23日发布的《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