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发布日期:2004-9-15
执行日期:2004-9-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登记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五章 统计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晋升职务的,由作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所得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二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公民、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统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