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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时间:2004-09-15

发文单位: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发布日期:2004-9-15

执行日期:2004-9-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登记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五章 统计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晋升职务的,由作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所得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二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公民、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统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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