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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和事故统计业务规范(暂行)》的通知

时间:2004-08-25

发文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  号:苏安监[2004]109号

发布日期:2004-8-25

执行日期:2004-1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和事故统计工作,推进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事故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安全生产法》、《统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和事故统计业务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值班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室),配备专职人员,实行24小时不间断安全信息调度岗位值班和节假日领导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

  (二)收集、汇总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地调度和掌握重、特大伤亡事故情况,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信息记录;

  (三)按照事故快报规定和事故信息处理程序,逐级报送事故情况,按时完成当日安全生产简况和有关报表;及时对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四)接收和处理有关部门下发或报送的重要文件和传真;

  (五)完成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安全生产信息调度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事故快报。煤矿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报告,其它各类事故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报告。

  (一)事故快报的范围:工矿商贸企业和建筑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含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和其它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是指: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

  2、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

  3、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0人);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等);

  5、建筑物大面积坍塌或危及重要场所的设施安全(车站、码头、港口、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用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等);

  6、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

  7、其它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二)事故快报的程序、时限和内容,按照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的暂行规定》执行。

  (三)事故快报的方式。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情况,按以下方式逐级报送。

  1、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下事故使用国家局统一的网络传输软件报送,尚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传真报送;

  2、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发生后,使用网络传输软件(传真)和电话同时报告。

  第五条 事故跟踪。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一)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事故每天至少1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二)一次死亡(失踪)3-9人事故每2天至少1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三)一次死亡(失踪)1-2人事故每周至少1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第六条 事故信息处理程序。接到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后,调度值班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特大事故信息的处理

  1、接到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含10人)特大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本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汇报事故情况,起草《重要安全信息专报》,经单位领导签批后,及时报送上级安监局信息调度部门;

  2、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事故处理会议,根据单位领导的指示,协调事故抢救有关工作;

  3、起草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意见和调度通报,经单位领导签批后,下发有关单位;

  4、及时传达、转发上级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特大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的意见和调度通报。

  (二)重大事故信息处理

  1、接到一次死亡(失踪)3-9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或单位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填写事故卡片或起草《重要安全信息专报》,按照事故快报规定和本单位的有关要求,及时逐级报送事故情况;

  2、根据本单位领导的指示,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事故处理会议,协调事故抢救处理有关工作;

  3、根据本单位领导的指示,起草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意见和调度通报,经局领导签批后,下发有关单位;

  4、及时传达、转发上级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重大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的意见和调度通报。

  (三)一般事故信息处理

  接到一次死亡1-2人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填写事故卡片,按规定逐级报送;或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参照重大事故的处理程序处理。

  第七条 举报信息处理程序。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安全生产事故举报信息登记卡片》,报送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二)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举报信息后,应立即向本部门 领导汇报,同时填写《重特大事故举报信息》,报送单位领导批转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重特大事故举报信息一经核实,要按照事故报告的规定逐级报告;

  (三)对于上级部门要求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要尽快予以核实,并及时反馈。

  第八条 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例会。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例会是及时掌握本地区安全 生产情况的重要方式。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例会由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召开,在通报、分析阶段性安全生产情况的同时,对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第九条 伤亡事故报告

  (一)报告部门。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统计报告;其它各类工矿商贸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

  (二)报告时限。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在每月5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安监局信息调度处。

  (三)报告内容。按照国家局《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项填报。

  (四)报告方式。使用统一的伤亡事故统计软件通过专用网络报送伤亡事故统计卡片;尚不具备专用网络传输条件的单位,可使用公共网络报送事故统计卡片。

  第十条 伤亡事故统计月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针对事故特点,对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作出简要分析。

  (二)各类伤亡事故情况与同期对比表。(工商贸企业、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其它)。

  (三)煤矿伤亡事故情况及同期对比表(按煤矿类别、地区、事故类型分)。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伤亡事故情况及同期对比表(按地区、行业、经济类型、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事故时间分)。

  (五)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伤亡事故情况及同期对比表(按地区和 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存贮、废弃处理六个环节分)。

  (六)工商贸和建筑企业伤亡事故情况及同期对比表(按地区、行业、经济类型、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事故时间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

  (一)每月10日前以《安全生产简报》的形式逐级报送上月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

  (二)综合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的主要特点分析。

  2、存在的规律性、倾向性和突出性问题及原因分析。

  3、对下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的预测,指出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对下一步本地区(辖区)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有关统计规定

  (一)在江苏省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直属企业)的伤亡事故均应进行统计。

  (二)工矿商贸、建筑企业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农 业机械事故按事故发生地进行统计;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民航飞行事故按船舶或飞行器注册地进行统计。

  (三)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四)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五)死亡和失踪: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第四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统计报告

  (一)报告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逐级报告,其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由安监部门逐级报告。

  (二)报告时限。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在每月5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安监局信息调度处。

  (三)报告内容。按照国家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项填报。

  (四)报告方式。使用国家局统一的行政执法统计软件通过专用网络报送,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暂时使用传真报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一)每月5日前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简报》的形式逐级报送至省安监局信息调度处。

  (二)《简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执法基本情况;

  2、行政执法主要特点分析;

  3、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及原因分析;

  4、对下一步本地区(辖区)行政执法工作及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和法制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安全生产调度统计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基本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安全生产调度统计机构工作制度。根据工作职能,对安全调度统计机构内部各项业务工作作出规定。

  1、电话接洽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每一个电话,做到文明应答,重要事项在整理后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对下级单位打来的一般性询问事项或请示问题的电话,领导已有明确意见或有把握直接答复的可直接答复;领导没有明确意见或没有把握直接答复的,应逐级请示,然后按领导意见答复,不得擅自作主,自行答复。重要的电话,应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传送。

  2、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应将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登记在值班记录上。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晰、要素齐备、详略得当。重大事故的处置记录应按时间顺序详细填写。值班记录簿由值班所在单位印制,记录须编号归档。

  3、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接班时,双方须确认尚未办结或需要办理的事宜,确认值班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在记录簿交接一栏上签字。

  4、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 和党的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须保密的信息。对一些重要或涉密事宜,要使用保密电话,并请对方负责同志接听。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应严格保密。凡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人员培训学习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调度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安全调度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检查考核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制定检查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建立表彰和批评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质量的全面提高。

  (四)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资料的发放、借阅、归档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2、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记录和台帐。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信息记录;

  (2)安全生产调度交接班记录;

  (3)安全生产举报信息记录;

  (4)事故处理和会议记录;

  (5)调度通报、通知、文件收发登记台帐;

  (6)当日伤亡事故简况台帐;

  (7)重特大事故情况台帐;

  (8)各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台帐;

  (9)各类事故台帐;

  (10)安全生产统计月报台帐;

  (11)行政执法统计月报台帐;

  (12)各类文件、简报台帐。

  第六章 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事故统计装备和网络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调度统计装备。安全生产调度统计机构应具备以下装备:

  (一)至少有2台计算机和打印机;

  (二)至少有2台传真机,其中1台用于自动接收安全生产信息;

  (三)至少有2部具备长途直拨功能的电话用于调度统计联系。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网络。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网络至少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2台互为备份的专业服务器;

  (二)100M网络交换机;

  (三)56K调制解调器;

  (四)使用2M宽带网;

  (五)一部基于网络环境下的IP电话;

  (六)使用WindowsNT操作系统;

  (七)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传输、处理应用系统;

  (八)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数据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参照本 规范制定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事故统计业务工作规范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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