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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税控燃油加油机定型鉴定大纲》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5-06-29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质检量函[2005]505号

发布日期:2005-6-29

执行日期:2005-6-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加油机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执行《税控燃油加油机定型鉴定大纲》5.1.8条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企业生产加油机,采取铅封、胶封或其他能够防止非法更换监控微处理器、税控存储器、实时时钟芯片和主机板的切实有效的措施,技术机构在进行定型鉴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地方在对加油机进行监督检查时,以定型鉴定机构给出的结论为准。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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