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质检量函[2005]505号
发布日期:2005-6-29
执行日期:2005-6-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加油机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执行《税控燃油加油机定型鉴定大纲》5.1.8条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企业生产加油机,采取铅封、胶封或其他能够防止非法更换监控微处理器、税控存储器、实时时钟芯片和主机板的切实有效的措施,技术机构在进行定型鉴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地方在对加油机进行监督检查时,以定型鉴定机构给出的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