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
发布日期:2007-8-27
执行日期:2007-8-27
生效日期:1900-1-1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