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厦府办[2004]166号
发布日期:2004-6-11
执行日期:2004-6-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我市统计法制工作围绕统计改革和发展的大局,较好地发挥了统计法制的监督和保障作用,从总体上保证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统计管理体制和统计指标体系中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显现。为促进统计工作健康发展,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政府的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现就加强统计法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客观、正确地对待统计数据,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对工作绩效、主要社会经济指标进行评估、监测和考核中,要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地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不得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人员篡改统计数据,为统计部门开展各项统计调查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要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精神,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加强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合理科学地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工作,使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地反映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状况。
二、强化职能,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在地统计工作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各镇(街道办)要成立相应的统计工作站,或由专门的人员承担在地统计所增加的工作量。要强化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职能。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是执行统计 的行为,及时给予曝光,以扩大教育面、促进依法统计。
四、严格执法,树立统计法制权威
为保证在地统计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作为统计行政执法主体,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一是要建立和健全统计监督执法机制。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地方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二是各级监察、法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统计部门执法检查,对那些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统计数据,特别是利用虚假数据骗取政治地位、荣誉和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对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闽监发[2002]6号)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统计法制权威。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