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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

时间:2007-07-11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发布日期:2007-7-11

执行日期:2007-10-1

生效日期:1900-1-1

  《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2007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严格审查,加强年检审查和市场巡查,强化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交通、水利、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联系,及时通报重大案件协查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惩防结合的新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依法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和其他事项时,有索贿受贿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土、通信、电力、信息产业、医药、冶金、地矿、石化等工程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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