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中府办〔2006〕94号
发布日期:2006-11-6
执行日期:2006-11-6
生效日期:1900-1-1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6)1号),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发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提高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6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500万元用于引导和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含现代物流和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及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专款专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 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附件:1、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2、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划经费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