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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时间:2006-09-20

发文单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文  号:密政发〔2006〕66号

发布日期:2006-9-20

执行日期:2006-8-1

生效日期:1900-1-1

  (2006年9月13日第59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手续,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县工业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危旧房改造(新增部分除外)、农民住宅楼建设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县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本县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征收。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未按规定缴纳的,县发展改革委和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程序

  (一)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建设规模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二)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代支票),到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三)建设单位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和银行签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办理计划转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手续。

  (四)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

  (五)如遇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征收程序随之进行调整。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县财政专户,由县发展改革委提出安排使用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乡镇建设项目征收的建设费用,返还给乡镇政府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以前县政府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办 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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