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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建立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日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5-03-29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质检量函[2005]155号

发布日期:2005-3-29

执行日期:2005-3-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体现计量工作服务人民群众,经研究决定,在各地建立计量 服务日制度,由系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定期向人民群众开展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日制度,定期开展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活动是质检系统全面贯彻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尽快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建立起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日制度,把定期开展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活动作为一项长期的便民、利民工作。

  二、建立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日制度要明确计量技术机构、服务人员的任务和责任,服务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对象,服务态度和质量保证等要求,通过公告、媒体等方式将服务日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向社会公告。

  三、各地服务日活动可以先由省级计量技术机构开展,逐步扩大到有条件的地(市)级计量技术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一定要贴近人民群众生活,可以先从眼镜做起,开展眼镜光学计量参数的免费检测,帮助人民群众增长眼科光学计量的知识,并逐步扩大到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计量器具,如血压计等。各地的服务日活动可以结合纪念日或重大节假日来开展,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5·20世界计量日”、“6·6全国爱眼日”以及“9·6计量法颁布日”等。服务日活动的地点和形式可以灵活多样。

  四、各地要通过开展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日活动,广泛宣传计量法,普及计量知识,帮助人民群众解决生活中的计量问题。对人民群众反映的计量问题要及时处理或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对开展服务日活动中发现的计量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严肃查处,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请各地及时总结服务日活动的经验,并将服务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总局计量司。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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