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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7-07-24

发文单位: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文  号:沪建建管[2007]059号

发布日期:2007-7-24

执行日期:2007-7-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 ,进一步明确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进货检验制度。各种原材料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设计要求、原材料性能、施工工艺和气候条件,通过试验确定。原材料检验数据应完整保存。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应自动采集并保存三个月以上。

  二、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应注明产品标准、强度、坍落度等技术指标和强度评定方法。预拌混凝土应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浇注、振捣和养护。预拌混凝土在施工现场和泵送过程中不得加水。

  三、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见证下,在工程现场取样,进行坍落度试验和试件制作。从事混凝土取样、试件制作和试验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

  混凝土强度试件应标识清晰,数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养护。施工现场不得留有未标识的空白试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和养护混凝土强度试件。

  四、工程检测单位应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混凝土质量检测,发现混凝土标准强度试件检测结果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或检测结果判为无效的,应在24小时内填写“预拌混凝土不合格信息快报表”(见附件)报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通知相关施工、监理单位。

  五、建设工程混凝土强度可根据工程验收批情况分批评定。每个分项工程中,同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强度等级、龄期、生产工艺都相同,以及配合比基本相同的预拌混凝土,可作为同一验收批进行强度评定。混凝土强度评定,应包括该验收批中所有的混凝土标准强度试件检测的结果,不得擅自剔除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检测数据。

  六、混凝土标准强度试件检测结果没有达到设计要求,且同一验收批混凝土强度评定不合格的,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调查处理,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协同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委托本市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原混凝土标准强度检测单位除外)对工程实体强度进行检测。混凝土实体强度检测结果应在检测后的一周内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当混凝土标准强度检测结果小于设计强度75%的,由市安质监督总站组织调查处理。

  七、因预拌混凝土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返工、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没有达到设计要求、混凝土凝结异常或浇注后出现严重裂缝等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在一周内书面补报详细情况。

  八、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协助市安质监督总站,具体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9月1日起施行。市安质监督总站应监督各项措施落实,必要时依法处理。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预拌混凝土不合格信息快报表

  编号:

使    用    方  委托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工程地址    
使用部位    
混凝土设计强度    
送样人或联系人    联系电话    
见证单位    
质监机构    
供 应   方  供应单位    
备案证编号    
生产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供应数量    
检  测    方  检测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送检日期     年   月  日  送检数量      (组)  
养护方法  □ 28天标准养护    □ 天同条件养护  
强度检测值    
报告编号    
说明:混凝土标准强度检测结果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检测单位应填写本表,并于24小时内传真至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传真:64282145,电话:64282145)和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检测单位(盖章)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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