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文 号:商合字[2004]24号
发布日期:2004-5-25
执行日期:2004-5-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适应我国“走出去”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经商国家统计局,对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以下简称投资统计制度)作了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投资统计制度中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季报表”(FDI205表、FDI305表),增设“对外直接投资月度快报表”(见附件一、二)。
二、报送时间:
1、企业(境内投资主体)须根据月度快报表规定的内容按月报送当月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发生数,截至日期为月后8日内;商务主管部门为月后10日内。
2、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的截至日期仍为6月20日(企业)和6月30日(商务主管部门)。
三、有关统计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渠道和统计原则等仍然按照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未参加本年度统计工作培训的企业,请按照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报送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和2004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月度快报表。
五、自2004年7月份起,商务部将定期对各单位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合作司)联系。
联 系 人:郭智广、陈明霞
联系电话:65197179、65197172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