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卫生厅
文 号:赣卫办字[2006]9号
发布日期:2006-5-25
执行日期:2006-5-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江西省卫生厅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卫生厅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办、国办的《通知》要求和卫生厅党组贯彻《实施纲要》的工作措施,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通过专项治理,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全省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弘扬良好的医德医风;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同时,在工作中注意维护医疗机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二、治理重点
(一)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根据江西省和卫生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自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至2007年2月底,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4月—5月上旬)。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层层动员,深入进行思想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政策和 》和《招标投标法》严肃追究责任。
6、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查证属实的行贿企业和人员,要建立档案并及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在省内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卫生厅成立以厅党组书记、厅长蒋如铭任组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利和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张闽闽任副组长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要相应成立以局长、院长为组长的、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全省卫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和协助职能。
(二)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全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卫生厅的部署,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各个阶段的工作。要经常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主动与纪检监察、检察、工商、审计等机关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大案要案查处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各地要定期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卫生厅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随时掌握下级的专项治理工作动态,并及时给予指导。
(三)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既要防止搞“人人过关”,又要避免走过场。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级卫生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个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加强指导,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消极应付甚至搞地方或单位保护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把握政策,维护大局。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正确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维护医疗卫生行业队伍的稳定,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积极引导,重点帮助,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注意把握以下政策: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纠正错误为主,可免予处分;
2、对情节较重,但能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主动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3、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后能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4、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或者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深入调研,跟踪指导。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对治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从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