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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杭州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4-5-18
执行日期:2004-5-18
生效日期:1900-1-1
为进一步依 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对统计稽查中已查清统计违法事实的,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补办立案手续,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八、统计稽查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统计稽查对象财物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