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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屋普查登记的通告

时间:2004-05-14

发文单位: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5-14

执行日期:2004-5-14

生效日期:1900-1-1

  为全面了解城市房屋现状,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为制订年度住宅供应计划和中长期房产发展规划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城市市区及相关区域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登记范围。泰安市城市市区(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及泰山景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

  二、普查登记时间。普查登记分为三个阶段: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为试点阶段,2004年10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2005年12月31日普查登记结束。

  三、普查登记的内容和方法。普查登记房屋的权属状况、面积、位置、结构、使用情况、土地性质等基本信息。普查登记由市、区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进行,房屋产权人、有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等基层单位予以配合,实地勘察,现场登记。

  四、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屋普查登记的具体组织工作。市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做好房屋普查登记的有关工作。

  五、房屋普查登记工作涉及每个单位和家庭,各房屋产权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及市以上和外地驻泰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房屋普查登记工作,全力搞好配合和支持。各产权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房屋普查宣传、组织工作,为房屋普查登记工作提供准确资料和数据,确保普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六、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这次房屋普查登记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使这项工作得到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七、凡在本次普查登记中发现未换(验)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应办理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督促其按有关 规章 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泰安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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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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