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文 号:质检办量[2005]45号
发布日期:2005-2-25
执行日期:2005-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启用新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2005年7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停止颁发旧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对经考核(复查)合格的计量标准,一律颁发新版证书。2005年6月底前颁发的旧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再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