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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时间:1988-05-14

发文单位: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8-5-14

执行日期:1988-5-14

生效日期:1900-1-1

  (1988年4月29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修正案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自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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