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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4-04-21

发文单位:酒泉市人民政府

文  号:酒政发[2004]62号

发布日期:2004-4-21

执行日期:2004-4-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市)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04]6号)精神,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切实搞好我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这次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的时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三、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四、普查的措施和要求

  这次普查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区、市)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二是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三是属地普查的原则;四是各级财政分级负担普查经费的原则;五是组建固定的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与成立临时机构、抽调临时人员和动员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

  普查工作要切实做到“四个到位”和“四个确保”。“四个到位即”:一是机构到位。各级政府都要及时组建精干高效的普查机构,把经济普查工作落到实处;二是人员到位。要抽调政治业务素质高,有吃苦耐劳和敬业精神,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统计普查知识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三是责任到位。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领导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健全督查制度,对每个阶段的普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使各项工作高质量顺利进行;四是经费到位。普查所需经费,由县(区、市)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四个确保”即:确保普查准备工作扎实、有效;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确保普查内容系统完整;确保普查数据科学真实。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普查的组织领导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迅速成立普查机构,确保普查人员到位,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酒泉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其中: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市财政局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单位代码工作;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工作;其他各单位负责协调本系统与经济普查相关的各项工作。

  各县(区、市)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于2004年3月底前组建到位,并认真做好本辖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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