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新政办发[2004]59号
发布日期:2004-4-13
执行日期:2004-4-13
生效日期:1900-1-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气瓶是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其介质为剧毒、易燃、易爆、助燃等,易造成火灾、中毒等群死群伤事故。为彻底查清我区在用气瓶数量,强化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气瓶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气瓶普查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气瓶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是明确气瓶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气瓶普查整治工作。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气瓶产权转移工作
气瓶产权转移是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气瓶产权转移,使气瓶的安全责任由原来的用户个人负责变为由气瓶充装单位负责。即气瓶充装单位不但要负责向气体消费者提供合格的瓶装气体,而且还要对气瓶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气瓶的折旧费、检验费由原来用户个人承担变为由气瓶的所有者即气瓶充装单位承担。气瓶充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不断剔除过期气瓶和不合格气瓶,从而预防气瓶爆炸事故的发生。气瓶的折旧费、检验费可列入气瓶充装单位经营成本。气体消费者不再承担气瓶的折旧费、检验费。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气瓶产权转移工作,进一步明确气瓶安全监管对象和安全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气瓶安全。
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强化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按时完成气瓶普查整治工作任务。
四、增强安全和服务意识
气瓶充装单位要按照有关 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充装行为,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不仅要向气体消费者提供合格足量的瓶装气体,而且要对气瓶的安全、检验和维护全面负责。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