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文 号:嘉政发[2006]37号
发布日期:2006-3-30
执行日期:2006-3-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通知》(浙政发(2005)2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力量
(一)充分认识加强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意义。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搞活农村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中央一再强调,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供销合作社工作,进一步发挥其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对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实现我市“发展新产业、构筑新环境、建设新社区、培育新农民、营造新风尚、构建新体制”的新农村建设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与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发展合作经济中促进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创新,在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中促进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精心组织,循序渐进,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不断增强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和为农服务能力,为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贡献。
(三)发展目标。围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立足流通,面向“三农”,到2010年,努力实现以下发展目标:
——以办好现有企业为重点,加强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服务能力,大力开拓农村市场,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全市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总收入年平均递增10%,社有净资产年平均递增8%.
——以加强县和基层两级供销合作社建设为重点,妥善实施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快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步伐,建立定位正确、设置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城乡畅通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小城镇、城乡一体化建设为重点,办好龙头企业,建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着力打造好农资供应服务保障、农产品购销服务、农村消费品供应安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五个”服务体系。
——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等合作经济组织为重点,遵循“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平等”等合作制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探索把供销合作社逐步办成农民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发挥优势,支持供销合作社主动服务新农村的现代流通建设
(四)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灵活选择连锁类型,搞活连锁企业经营机制。以发展连锁经营为主要方式,广泛开展联合、合作经营,对现有基层供销合作社网点、农村“夫妻店”,通过“整合、改造、优化、提升”等途径,形成“小商店、大连锁”的现代流通格局。
(五)按照流向合理的原则,重视和加快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优先利用现有仓库、厂房等设施,整合物流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确需扩建、新建的,政府按仓储用地性质优先安排用地。
(六)充分利用和发挥供销合作社现有经营优势,支持和鼓励供销合作社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改善农村市场环境。一是建立满足农业生产所需的农资供应服务保障网络体系;二是结合“千万工程”,建立满足农村居民生活所需的日用消费品安全供应网络体系;三是建立烟花爆竹供应网络体系;四是建立农产品购销服务网络体系;五是以服务管理为手段,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六是建立农村医药供应服务网络体系。
(七)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农村商业网点建设,参与农村小城镇、新社区建设中商业网点的规划与设置,并在资金、土地、收费上给予支持和优惠。
(八)围绕农村新社区建设,加快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为社区提供农资商品、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医疗卫生等综合服务。组织农民发展第三产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增加农村“非农”经济收入。
三、助农增收,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九)支持和鼓励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收购、加工、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农业龙头企业提升档次,做大做强。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促进入市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
(十)积极引导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产品基地、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和休闲、观光、旅游农业建设,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流通设施等建设。
(十一)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支持和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围绕发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牵头兴办专业合作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与专业合作社互相参股,加强合作。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同类专业合作社组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十二)切实做好农资商品供应。建立化肥、农药、农膜主要品种储备制度,淡季储备期间所需商品资金利息和仓储、保管、合理损耗等费用,经批准后由同级财政承担,并对储存期间的市场风险损失给予补助。清理、整顿、规范农资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农资销售网络,建立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农资连锁经营体系。鼓励农资企业加强对高效、低毒、低残留、环保型专用化肥、农药的应用推广,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积极支持和扶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庄稼医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科学合理用药,降低农本,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为全市农业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十三)加强农产品购销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通过收购、代购、中介服务等多种形式,大力推销农副产品,帮助农民实现增产增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培训,组织和建立农民营销队伍。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增值,实行品牌化经营,拓展销售市场。
四、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四)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要坚持“合作制”原则和为农服务的方向,完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创新经营机制,改进服务方式,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要保留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牌子,坚持“母体不变、一社多制”。已经改为“公司制”的基层社,要根据不同情况,努力建设成为社有资本控股(参股)、经营骨干持股和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民入股的具有混合经济合作组织性质的新型基层社。要按照农村城镇建设规划,调整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布局和规模。要进一步总结、创新和推广平湖“新仓经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运行机制,实行年度资产经营保值增值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做好与农“结合”的文章,做大做强一批重点基层供销合作社。
(十五)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建设。要着眼于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保持县级供销合作社机构的稳定,人员编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要坚持在“联合”上下功夫,坚持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发挥其联系政府与农民的桥梁纽带作用,赋予其用市场化方法实现政府目标的功能。
(十六)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供销合作社资产属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要承担起对本级社有资产的监管和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原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按照管辖范围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分、侵占和平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违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十七)实行开放办社。凡是为农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只要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各级供销合作社都可以将其吸纳进来,并为其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十八)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督促供销合作社履行好为农服务和开拓农村市场的职责。同时,要配好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稳定,促进供销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为便于开展工作,县级供销合作社原则上归口农口管理。
(十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市及各县(市、区)用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三产发展的资金,每年应优先安排一部分支持供销合作社的项目。要统筹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对获得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及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其技术改造、实施科研开发以及引进推广良种、技术等。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
(二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经营业务。凡是供销合作社传统经营或能够经营的商品,包括柴油、烟花爆竹等,各有关部门都要允许、支持其依法经营。
(二十一)完善工商登记服务。对连锁企业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农业生产资料、卷烟、医药等商品,可由总部申报,分支机构实行备案制。对各类改制、重组和改造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工商部门要准予办理使用原名称的注册登记。鼓励“公司制” 的农业龙头企业投资入股,领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十二)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对已清理核查清楚的供销合作社历史亏损挂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函(2001)136号、财建(2002)255号和浙政发(2005)25号文件规定,尽快予以解决,以减轻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包袱。
(二十三)支持供销合作社创新体制。各地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