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5-1-10
执行日期:2005-1-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北京市2005年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同)工作,现将2005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应符合我市经济建设及WTO的需要,在下列范围内,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提出北京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五)保护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六)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八)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安全、卫生及其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九)信息、节约能源的技术要求;
(十)经营活动中的服务的质量要求,产品及设备维修的技术要求;
(十一) 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十二)已实施的地方标准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进行修订的。
二、凡符合上述(一)至(七)项范围内的项目可提出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进行申报时,需填写《北京市地方标准(强制性)制、修订项目任务书》(见附件1);其他可提出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进行申报时,需填写《北京市地方标准(推荐性)制、修订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所有提出地方项目由项目提出单位汇总后填写《2005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表》(见附件3)。
三、北京市地方标准制订项目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确定、编制计划,并于2005年一季度下发《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同期于http://www.bjtsb.gov.cn网站上通报项目计划信息。
四、请各单位于2005年2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附件1、2、3)一式三份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联系人:邓焕哲
联系电话:84611177-5704
二○○五年一月十日
附件:
1.北京市地方标准(强制性)制、修订项目任务书(略)
2.北京市地方标准(推荐性)制、修订项目任务书(略)
3.2005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