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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的意见

时间:2004-04-08

发文单位:荣昌县人民政府

文  号:荣昌府发[2004]36号

发布日期:2004-4-8

执行日期:2004-4-8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以下简称《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的意见》(渝府发[2004]26号)文件,对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组织和实施、经费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我县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这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务院改革普查制度,把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的第一次经济普查。认真搞好这次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我县的经济普查是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我县经济普查工作,对摸清我县“家底”,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具有现实意义。充分利用这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机遇,认真组织实施我县经济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我县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经济普查数据系统,是我县经济生活和政务工作的一件大事,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二、紧密结合我县实际,认真把握经济普查的特点

  按照《通知》精神,此次经济普查在我县具有对象多,内容细,时间统一和难度大的特点。

  (一)对象多。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据现有资料初步测算,全县普查对象约有近1791个法人单位,2949个产业活动单位和12000多个个体工商户。

  (二)范围广。此次经济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内容细。此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四)时间统一。此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五)难度大。此次经济普查涉及部门多,组织协调工作量大,业务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基层培训工作难度大,是以往任何一项普查所无法比拟的。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动员工作,确保经济普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为了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经协商,县政府决定成立荣昌县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有关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商请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库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局和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库方面的事项,请县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县内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对涉及的工作给予充分的配合和大力的支持。

  铁路、邮政、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荣昌县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驻荣部队要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进行普查。

  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各镇要于今年5月底以前组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镇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同时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这次经济普查工作机构,原则上由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所需的工作人员可从有关单位借用,也可通过返聘、临时招聘等办法解决。对于普查摸底,登记、复核、审表等工作环节所需的大量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要进行培训,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凡在我县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经济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源头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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