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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已被修正]

时间:1988-04-20

发文单位: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8-4-20

执行日期:1988-7-25

生效日期:2005-1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重视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发挥民间医生的作用,防治危害人民健康的地方病和传染病。

自治州继承和发扬民族医药学,培养民族医药专业人才。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积极发展妇幼保健事业。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

第七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共同为自治州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都要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能够同时熟练使用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予以奖励。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照顾州内其他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特殊困难。

自治机关在处理各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每年12月25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

第六十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88年7月25日起施行。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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