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 号:环发[2004]184号
发布日期:2004-12-29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日期如下: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 )查询。以上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下列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