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时间:1988-03-17

发文单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8-3-17

执行日期:1988-3-1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境内其他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六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境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各民族的团结。

  第六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汉族干部学习蒙古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对于能够熟练使用蒙、汉两种以上语言文字从事工作的各民族干部和专业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十九条 每年4月7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每十周年9月1日举行庆祝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