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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1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家用电冰箱能源

时间:2004-11-29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04-11-29

执行日期:2005-3-1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现予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2.《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略)

  3.《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4.《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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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产品名称│    适用范围    │ 依据的能效标准│ 实施时间
┠──┼────┼────────────┼────────┼────
┃ 1.│家用电冰│500L及以下的电机驱动压缩│GB 12021.2-2003 │2005年3月1日
┃  │箱   │式电冰箱        │家用电冰箱耗电量│      
┃  │    │            │限定值及能源效率│      
┃  │    │            │等级      │      
┠──┼────┼────────────┼────────┼────
┃ 2.│房间空气│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GB 12021.3-2004 │2005年3月1日
┃  │调节器 │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      
┃  │    │量在14000W及以下,气候类│效限定值及能源效│     
┃  │    │型为T1的空气调节器,不适│率等级     │      
┃  │    │用于移动式、变频式、多联│        │      
┃  │    │式空调机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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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CEL—001

  附件3: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500L及以下的电机驱动压缩式电冰箱(以下简称电冰箱)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162毫米,宽为98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耗电量(千瓦时/24小时);

  (5)所有类型间室的容积(升),如冷藏室容积、冷冻室容积、保鲜室容积等;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标识信息的确定

  3.1 生产者名称是指产品的品牌所有者。

  3.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3.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和《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确定。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

  3.4 耗电量应依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不应大于能源效率等级的上限值。

  3.5 所有类型间室的容积应依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3.6 依据国家标准为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

  4.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4.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4.2 标识应采用10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4.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去除后不应玷污面板。

  4.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冰箱均应粘贴标识。

  4.5 标识应粘贴在电冰箱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

  4.6 粘贴在电冰箱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4.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5.标识的备案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制冷系统结构相同、耗电量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或在相关网站上填写《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

  备案表、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5.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5.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5.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5.4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5.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标识的公告

  6.1 授权机构应在完成标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每个季度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6.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6.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6.4 授权机构应公布热线电话和网址,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

  编号:CEL—002

  附件4: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器)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移动式、变频式、多联式空调机组。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109毫米,宽为66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能效比;

  (5)制冷量(瓦);

  (6)输入功率(瓦);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标识信息的标注

  3.1 生产者名称是指产品的品牌所有者。

  3.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3.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确定。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

  3.4 制冷量、输入功率应依据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3.5 能效比应依据GB12021.3、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不应大于能源效率等级的上限值。

  3.6 依据国家标准为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

  4.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4.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4.2 标识应采用10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4.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去除后不应玷污面板。

  4.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空调器均应粘贴标识。

  4.5 标识应粘贴在分体式空调器室内机正面明显部位,立式空调器室内机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

  4.6 粘贴在空调器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4.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5.标识的备案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制冷系统结构相同、能效比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或在相关网站上填写《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

  备案表、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5.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5.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5.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5.4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5.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标识的公告

  6.1 授权机构应在完成备案材料的核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每个季度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6.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6.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6.4 授权机构应公布热线电话和网址,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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