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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已被修正]

时间:1988-01-21

发文单位: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1988-1-21

执行日期:1988-4-1

生效日期:2005-3-2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遵守和执行。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和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四十三条 每年公历11月27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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