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办[2005]71号
发布日期:2005-9-28
执行日期:2005-9-2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和预算编报
第五章 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七章 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要求,国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库区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县(自治县、市)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