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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时间:2003-04-0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发布日期:2003-4-2

执行日期:2003-4-2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工人身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如何适用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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