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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时间:1988-01-21

发文单位: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8-1-21

执行日期:1988-4-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人 的遵守和执行。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各民族的团结。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居住在本地方的白族、苗族、傈僳族和其他人口较少的民族特点和需要,维护他们的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逐步改善生活,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五十四条 每年11月9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自治县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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