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07-6-20
执行日期:2008-1-1
生效日期:1900-1-1
为履行我国入世承诺,规范外资实验室的从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九、申请资质认定的外资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十、港、澳、台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一、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