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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外资实验室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公告

时间:2007-06-20

发文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07-6-20

执行日期:2008-1-1

生效日期:1900-1-1

  为履行我国入世承诺,规范外资实验室的从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九、申请资质认定的外资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十、港、澳、台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一、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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