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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已被修正]

时间:1987-12-26

发文单位: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7-12-26

执行日期:1988-3-1

生效日期:2004-9-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州设立藏蒙医药专门研究机构,加强藏蒙医药的研究,继承和发展藏蒙医药学,重视发挥民间医生的作用。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协作。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自治州进行咨询或讲学,有计划地选派留学生和专业人员出国学习、进修和考察。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创造各民族友爱、信任、和谐的环境和气氛,团结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新黄南。

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除本民族语言文字外,对能熟练使用其他民族语言文字的干部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帮助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培养本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境内藏族、蒙古族之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可以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机关帮助和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自治机关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每年10月15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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