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1997]6号
发布日期:1997-12-31
执行日期:1997-12-31
失效日期:20020225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试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根据《 规定,在有些案件中不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标准,在适用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