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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发布日期:2004-9-24
执行日期:2004-9-24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量单位
第三章 计量器具
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五章 工业、商贸计量
第六章 计量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部队系统及军工国防企事业单位从事民品生产中的计量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