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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5-05-25

发文单位:宝山区人民政府

文  号:宝府[2005]100号

发布日期:2005-5-25

执行日期:2005-8-1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11日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规范管理的要求,项目建设实行“投资预算核定、资金集中收支、监理统一委派”的办法,归集财政性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政府负债规模,达到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综合平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建设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含市重大项目前期配套)、社会事业、绿化、环保、农业、水利等项目,以及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改、扩建项目和大、中修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度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市、区配套投资由市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市、区、镇配套投资由镇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包括教育附加、财随事转、费随事转等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包括政府土地收益、土地出让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中自筹用于基本建设资金等资金;

  (五)政府融资资金,包括国债专项、银行信贷等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市政府各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补贴本区的建设资金等。

  第四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止金融风险、确保区财政收支平衡,本区非经营性公益投资项目的融资资金,实行“政府一个口子负债,一个口子还本付息”的办法,项目单位及其政府主管部门均不得负债建设。

  经营性和具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需融资的,由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商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由项目单位负债并负责还本付息。

  第五条 宝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计委)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方案,审批和上报政府投资项目;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控制;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督查。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核和建设资金的集中归集、集中拨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理、财务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监督。受区财政局委托,由上海市宝山区城乡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城投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宝山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对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配套资金、市拨补贴资金等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归集和解交。

  上海宝山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融资载体,按本办 责任。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对一般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实行集中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委托审计的招投标和审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实施审计。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经区审计局批准后,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审计报告抄送区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条 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社会中介机构的选用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确定。

  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的竣工决算审计,区审计局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受委托单位,委托协议由区审计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审计费用由财政直接或授权支付,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竣工决算审计,审计费用采取财政授权建设单位支付,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一条 列入政府审计计划,由区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其发生的审计费用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直接支付给区审计局,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价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上海市财政局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项目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执行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有关财务程序,财政性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资金集中收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资金集中收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年度审批办法。建设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正确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预算,经区财政局批准后,据实列支。特殊情况需超过基本建设财务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各部门自行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经审计部门审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予以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节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办法的,按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十条 对建设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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