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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已被修正]

时间:1987-07-18

发文单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7-7-18

执行日期:1987-10-1

生效日期:2005-7-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自治州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加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加速自治州经济、文化的发展,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政策的遵守、执行情况,总结民族工作经验,表彰民族团结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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