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发布日期:2004-8-26
执行日期:2004-9-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
第三章 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
第四章 商业贸易计量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六章 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检定,是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计量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中所称的检定、测试、校准、对比、确认等计量技术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