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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斗争的决议

时间:1989-05-20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5-20

执行日期:1989-5-20

生效日期:1900-1-1

  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杜兆清副检察长《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各级人民政府、人 责任,决不允许任何组织、任何人为犯罪分子说情或袒护、包庇犯罪分子。对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民对贪污、受贿犯罪活动,有检举揭发和作证的义务,对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的调查取证,要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对作伪证,或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为检举揭发人保守秘密,保证不受打击报复。对诬陷、打击报复检举人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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