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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7-30
执行日期:2004-7-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四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
第五章 贸易计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