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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

时间:2004-07-3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7-30

执行日期:2004-7-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四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

第五章 贸易计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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