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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已被修正]

时间:1986-12-30

发文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1986-12-30

执行日期:1987-3-1

生效日期:2005-3-2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州人 的遵守和执行,提倡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谅、互让。发扬人口较多的民族照顾人口较少的民族,先进的民族帮助后进民族的优良传统。

第七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照顾自治州内民族乡和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维护自治州内民族乡和散居民族的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逐步改善生活,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七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汉族和各少数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并且积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七十四条 每年11月22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开展民族团结友爱活动,表彰先进。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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