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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纳输入禽类及其产品的公告

时间:2007-05-12

发文单位: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59号

发布日期:2007-5-12

执行日期:2007-5-12

生效日期:1900-1-1

  2007年5月3日,加纳食品和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其境内首次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 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纳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加纳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签发的从加纳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7年4月7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加纳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月7日前启运的来自加纳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加纳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加纳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加纳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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