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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时间:2004-07-01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0号

发布日期:2004-7-1

执行日期:2004-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四章 计量检定、计量认证与计量确认

  第五章 商贸计量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七章  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罚没处罚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部队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中的计量行为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6年11月30日起施行。

  相关资料:

  关于48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和5件地方性法规废止建议有关问题的说明(20040526)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48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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