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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时间:2004-06-26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6-26

执行日期:2004-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量监督

  第三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四章 计量检定和认证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六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七章 商业贸易计量的管理

  第八章  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四)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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