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6-26
执行日期:2004-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量监督
第三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四章 计量检定和认证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六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七章 商业贸易计量的管理
第八章 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四)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