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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时间:2004-06-26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6-26

执行日期:2004-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四章  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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