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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4-06-15

发文单位:北京市园林局

发布日期:2004-6-15

执行日期:2004-6-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库的建立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四章 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章 附则

局直属各单位,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建设项目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切实加强园林绿化专项工程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园林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北京市园林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园林局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园林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 及财务制度。由项目责任人负责支出的审核、批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

  (二)项目责任单位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必须按照工程进度,经监理、审计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暂留5%的质保金,待项目建成正常运行一段时间后拨付。

  第四章 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并向相关处室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在项目竣工后将项目的各种相关材料,含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资料、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图纸(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概预算书、变更洽商资料、工程决算、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验收报告需整理完整归档。

  第十五条 市重点工程、办实事项目及50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单位要对完成项目进行追踪问效及绩效考评,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园林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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