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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

时间:1984-06-26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布日期:1984-6-26

执行日期:1984-6-26

生效日期:1900-1-1

自治区六届人大二次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认为这一 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组织起草自治区自治条例,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三、认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增进各民族的团结。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各族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思想,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学习,互相谅解,把自治区的民族团结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四、认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加速自治区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为大规模开发建设新疆作好准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行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发扬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勇于改革,开拓前进,把自治区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迅速搞上去,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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