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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时间:2004-04-16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发布日期:2004-4-16

执行日期:2004-5-1

生效日期:1900-1-1

  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贸易计量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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